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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5-03-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  在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遵守法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全院各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技能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学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要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三天不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三、新生入学后须到学院指定单位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但经诊断新生所患疾病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病愈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院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指定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生源地。

第六条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在一周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院说明原因,经学院同意后可暂缓注册。未经说明愈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学生必须向学院缴纳学费、住宿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者不予注册并不准参加学院有关的教学活动。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注册完毕后,各系将本系学生注册情况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成绩与考核

一、考核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是否达到教学要求的客观依据,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学院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类。各类课程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核。考试考核由学院统一组织,考查考核由各系、部自行组织。

三、教务科研处负责全院性的考务管理工作,各系、部应在教务科研处的指导下,管理好本部门的考核活动。

四、每门必修课程的考核分正考、重考和补考三种形式。

五、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八条  成绩记载

一、必修课的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成绩采用二级分制(“合格”、“0”)记载;一门课程自始至终只能采用一种记分制。

百分制和五级分制的换算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以下)。

百分制和二级分制的换算为:合格(60-100)、059以下)。

二、因课程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而被取消该课程课终考核资格的学生,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折算记载。

三、凡缓考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以“缓考”记载;凡旷考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以“缺考”记载;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违纪”或“作弊”。

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重考;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重考,毕业前可补考一次或者重修;严重违反考核纪律、作弊者不得重考,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如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或者重修。

四、成绩单用A4纸打印,经教师本人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教学秘书统一报送教务科研处。

五、学生考核成绩一经提交“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原则上不可再作改动。如确需更正,应填写“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经教师所在教研室、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持打分错误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教务科研处办理更正手续。

六、逾期未提交成绩、未报交成绩单,或者教师阅卷、录入成绩过程中出现差错的,按照《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辽中医职技院发【20058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分制绩点记载

试行学分制管理的专业,其学生考核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课程结业,经考核成绩及格,可获得规定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绩点具体记载办法如下:

一、考试课

课程总成绩记载取整数位,绩点按以下公式计算:

成绩≥60,绩点=(X50)×0.1X为总成绩);

成绩<60,绩点为0

二、考查课

成绩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绩点分别为43210

三、选修课

成绩合格仅授相应学分。

四、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课程总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总绩点/课程总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的综合指标,记载时,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平均绩点可按学期、学年等分别计算。

第十条  缓 考

一、学生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正考,须在考前提出申请,经系主管领导同意、教务科研处审批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或事后补办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二、提交申请时,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须同时出示由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三、学生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缓考资格,一经查实,取消参加重考资格或重考成绩,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重 考

一、重考是为正考不及格及缓考的学生组织的考试。

二、正考不及格及缓考的学生应在一年内通过自修参加重考。

三、重考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二、第三个教学周。

四、重考命题要求、评分标准及考场纪律要求均与正考相同。

五、参加重考的考生应在开学后的第一周以书面形式向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核后报到教务科研处。

六、重考后该门课程成绩取两次考试的最高成绩记入档案。

第十二条  补 考

一、补考包括毕业前补考和结业证换毕业证考试。

二、毕业前补考是对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及格课程的最终考核。结业证换毕业证考试是结业学生经过一年自修,经个人申请,参加的针对其结业前不合格科目的考试。

三、毕业前补考对象为至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或旷考、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结业证换毕业证考试对象为规定教学年限内仍有成绩不合格或未修满指定学分而办理结业的学生。

四、需参加毕业前补考的学生应在学制内最后一学期的第一教学周提出申请,由辅导员统计并报教务科研处;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申请结业证换毕业证考试时间与下一届学生申请毕业前补考时间相同。教务科研处根据申请情况,与有关部门协调安排补考或重修。

五、参加毕业前补考的学生,成绩及格者以“60”(考试课)或“及格”(考查课)记载;不及格按实际成绩记载,并作结业处理。结业证换毕业证考试成绩记载方式同毕业前补考,并单独制作成绩单。

第十三条  英语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英语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

二、高职普通班英语成绩按一科记载,高职英语班英语成绩按英语(综合)、英语(听说)两科成绩记载。

三、高职普通班学生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者,或高职英语班学生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者,各学期英语成绩如有不及格加分至及格。

第十四条  免试与免修

一、学生入学前参加国家高等学校自学考试或国家高等学校单科学习成绩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该门课程免试,成绩按原分数记载。

二、身体有残疾、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可免修体育课。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转专业

一、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入学前,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正当理由,并写出由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由学生处草拟转专业意见,经学校审核,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转专业。

二、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程序调整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如获奖、发表论文、选学有关课程成绩突出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不适应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3、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三、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凡未修的课程均应补修;原专业已修而所转入专业不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可转为选修课的成绩。

四、转专业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第十六条   

一、转 

1、从我院转往辽宁省内各高校的学生,首先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学生处审核,提交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2、转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学生,须由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出。

二、转 

1、辽宁省内各高校转入我院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发文推荐(附学习成绩单,加盖录取学校印章的经省招生办审批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学生本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学院发文,再由拟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

2、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入的,须由我院报辽宁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时要按照标准、条件、程序进行,每学期开学前,必须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专科三年级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未批准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一、学生要求休学,须本人提出由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休学申请经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休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全休治疗或休养六周以上者;

2、根据考勤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四、休学以一年为限,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能超过两个学年,休学期满不办理申请复学手续者,不再保留学籍。

五、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均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完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或按有关医疗保险条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一、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复学前的一周向学院提出由家长签字的复学申请,并交验休学证明。由所在系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每学期开课两周后,不再办理复学手续。如该专业下一届没有招生,经有关系同意,报学生处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各系应对其进行政治审查。若查明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即取消复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十二条  退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四门考试课程不及格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累计六门以上者;

2、连续留级、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3、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因病应该休学,但不办理休学手续者,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认,在学期间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病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9、未按时缴纳学费、宿费者(经济特殊困难办理缓交手续者除外);

10、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11、学生超过一个月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二、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系提出退学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退学后停止学生待遇,学校不负责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2、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两天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因精神病、癫痫、麻疯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而退学的学生(包括意外致残),由家人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学院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1、学生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辽宁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与答复。

4、从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毕 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四条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生参加毕业前补考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除特体、残疾等特殊原因外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做结业处理。

四、未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实习或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

五、学生如有因考试违纪、旷考、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准补考的课程,由教务处根据该生对违纪检查的态度和悔改表现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的一学年内随课程正常安排考试或在规定的补考时间参加补考。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六、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等有关内容的申请,由教务处与有关部门协调安排补考或进行其他考核。补考或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肄 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并由辽宁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及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91日起施行。

 

 

 

 

 

 

 

 

 

 

 

 

 

 

 

 

 

 

 

 

 

 

 

 

 

 

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入学与注册管理办法

一、入 学

第一条  按照学院安排新生报到时间,准备新生入学接待的有关材料,提前做好报到准备。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对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学生,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要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三天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规定事先向学院请假的新生,做好备案工作。该生报到时,进行核对。

第四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组织新生到经学院指定单位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但经诊断新生所患疾病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病愈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院学生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指定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院在学生取得入学资格后,为学生发放学生证、校徽及其它档案材料。

 

二、注 册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学生必须向学院缴纳学费、住宿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者,学院不予注册并不准参加学院有关的教学活动。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接待学生返校,统计学生返校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向辅导员请假,阐明原因,并书面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辅导员在开学一周内将学生证收齐,到所在系办理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向学院说明原因,学院同意后可暂缓注册。未经说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开学一个月内,注册完毕后,各系将本系学生注册情况上报学生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