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医药职院发〔2014〕62号
关于印发《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国家(政府)奖 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纪委、各系: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6号)、《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4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5号)有关规定,制定《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国家(政府)奖 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2日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国家(政府)奖 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6号)、《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4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5号)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具有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同一年内,学生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院级纪律处分记录,按时缴纳学费和宿费;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贷款信用无不良记录;
4.以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政府)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5.对于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⑵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⑶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⑷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⑸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⑹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⑺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院级纪律处分记录,按时缴纳学费和宿费;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贷款信用无不良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院级纪律处分记录,按时缴纳学费和宿费;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贷款信用无不良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年度内各科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将下达的指标,辽宁省教育厅指标所占本年度学院学生总数的比例向各系下达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各系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综合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奖、助学金资金到位后一周内,各系将各类奖助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发放。
第九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责任到人,认真做好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降低额度,二次分配,出现任何违反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