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医药职院发〔2017〕99号
关于印发《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记载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部门:
现将《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学习成绩实记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8日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记载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稳定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考核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是否达到教学要求的客观依据,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2.学院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三类。各类课程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采用考试或考查两种方式考核。
3.每门必修课程的考核分正考、重考和补考三种形式。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只有正考,没有重考和补考。
4.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5.毕业成绩由毕业考试成绩的60%与实习考核表成绩的40%组成,经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系部主任在成绩单上签字后交教务处保存。
第二条 成绩记载
1.必修课的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采用二级分制(合格、0)记载。一门课程自始至终只能采用一种记分制。
2.因课程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而被取消该课程课终考核资格的学生,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折算记载。
3.凡缓考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以“缓考”记载;凡旷考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以“缺考”记载;凡违纪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折算成绩后以“0”记载;凡严重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以“无效”记载。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重考;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重考,毕业前可补考一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作弊者不得参加重考,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如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4.成绩单用A4 纸打印,经教师本人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系(部)综合办公室主任统一报教务处。
5.学生考核成绩一经提交“辽宁医药职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原则上不可改动。如确需更改,应填写“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经教师所在教研室、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持打分错误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办理更正手续。
6.逾期未提交成绩、未报交成绩单,或者教师阅卷、录入成绩过程中出现差错的,按照《辽宁医药职业学院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学分制绩点记载
试行学分制管理的专业,其学生考核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课程结业,经考核成绩及格,可获得规定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绩点具体记载办法如下:
1.考试课
课程总成绩记载取整数位,绩点按以下公式计算:
成绩≥60,绩点=(X-50)×0.1 (X 为总成绩)
成绩<60,绩点为0。
2.考查课
成绩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绩点分别为4、3、2、1、0。
3.选修课
成绩合格仅授相应学分。
4.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课程总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总绩点÷课程总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的综合指标,记载时,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平均绩点可按学期、学年等分别计算。
第四条 缓考
1.学生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正考,须在考前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或事后补办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2.提交申请时,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同时出示由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3.学生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缓考资格,一经查实,取消参加重考资格或重考成绩,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重考
1.重考是为正考不及格、违纪及缓考的学生组织的考试。
2.教务处组织重考前,正考不及格、违纪及缓考的学生应通过自修参加考试。
3.参加重考的考生应在开学后的第一周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后统一报到教务处。
4.重考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二、第三个教学周。
5.重考命题要求、评分标准及考场纪律要求均与正考相同。
6.重考后该门课程成绩取两次考试的最高成绩记入档案。
第六条 补考
1.补考包括毕业前补考和结业证换毕业证考试。
2.毕业前补考是对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及格课程的最终考核。结业证换毕业证考试是结业学生经过一年自修,经个人申请,参加的针对其结业前不合格科目的考试。
3.毕业前补考对象为至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缓考不及格、旷考、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结业证换毕业证考试对象为规定教学年限内仍有成绩不合格或未修满指定学分而办理结业的学生。
4.需参加毕业前补考的学生应在学制内最后一学期的第一教学周提出申请,由辅导员统计并报教务处;已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申请结业证换毕业证考试时间与下一届学生申请毕业前补考时间相同。教务处根据申请情况,与有关部门协调安排补考或重修。
5.参加毕业前补考的学生,成绩及格者以百分制(考试课)或五级分制(考查课)记载,并在成绩前以“*”标注;不及格按实际成绩记载,并作结业处理。结业证换毕业证考试成绩记载方式同毕业前补考,并单独制作成绩单。
注:跨学期课程,累计两学期及以上成绩不及格的学
生,只参加一次毕业前补考。
第七条 免修课程,计算机、英语考核,证书与成绩记载
1.学生在校期间的英语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
2.高职普通班英语成绩按一科记载。
3.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考核方式所应获得的记分方式折算记载。
4.免修课程的折算方式:
⑴已修课程与免修课程考核方式相同时,按已修课程成绩记载;
⑵已修课程与免修课程考核方式不同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与90 分、80 分、70 分、60 分、59分相应记载;
⑶已修课程总分大于100 分的,申请免修的课程按百分制标准折算后相应记载;
⑷英语免修课程成绩=证书分数×(60/425)
5.获得符合课程免修条件的各类合格证书者,其课程成绩均记载为60 分或及格。
6.符合免修体育课的学生,在体育课满勤情况下,成绩以60 分计算;身体健康状况明显好转且课堂表现突出者,最高成绩不超过70 分。
第八条 毕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毕业考核的成绩组成为毕业考试成绩的60%与实习考核表成绩的40%的和,以五级分制记载。
毕业成绩=毕业考试成绩×60% + 实习考核表成绩×
40%
录入成绩的时间是每年实习结束后一周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负责在学生的毕业成绩单上签字,并将成绩提交到教务系统中,以备保存。
第九条 学生参加比赛与课程成绩记载
1.考试成绩加分条件
凡符合下列两项条件的学生,考试成绩给予加分:
⑴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大学生比赛;
⑵原则上在学院规定的正常考试日期前四周或后两周内,因训练或比赛使考试成绩受到影响。
2.加分总则
⑴加分课程必须是学生参加比赛所在学期的课程。
⑵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教研室、辅导员、学生处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审核。
3.普通参赛学生考试成绩加分规则
考试课每门课程考试成绩在60 分以上者,在实际得分基础上加2 分,加分后最高不超过95 分;考查课与选修课分别提高一个梯度。
4.获奖学生考试成绩加分规则
获国家级、省级比赛前三名者,考试课每门课程考试成绩在60 分以上者加5 分;获国家级、省级比赛前四至六名者,考试课每门课程考试成绩在60 分以上者加4 分;获市级比赛前三名者,考试课每门课程考试成绩在60 分以上者加4 分;体育比赛打破记录者,按相应级别比赛前三名标准执行;团体比赛名次与个人比赛相同;每门课程考试成绩加分后最高不超过95分;考查课与选修课分别提高一个梯度。
5.获奖与普通参赛不重复加分;团体与个人比赛不重复加分;同一学期内参加多项比赛不重复加分;个人获多项名次时,按最高名次的级别进行加分。
6.不及格学生成绩加分规则
考试课成绩在60 分以下者,在实际得分基础上加10分,加分后最高不超过60 分;加分后仍在60 分以下者,属获奖成员的,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教研室审核,教务处备案,由主管领导批准适当提高加分标准。
第十条 转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及调整专业学生成绩记载
1.转专业学生成绩认定
⑴原专业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学分)。
⑵未修的课程,学生予以自修,在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协调系(部)主讲教师安排考试,按照百分制(考试课)或五级分制(考查课),给予记载。
⑶未在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已修课程,计为选修课学分(学分为该课程学时数/16,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
2.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不调整专业学生成绩认定
⑴参军前,当学期所学课程,考试课成绩认定为“60”分;考查课成绩认定为“及格”;选修课成绩认定为“合格”。
⑵复学前未修课程,本人于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组织安排考试,成绩按照百分制(考试课)或五级分制(考查课)给予记载。
3.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学生成绩认定
⑴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认定已获得的成绩。
⑵参军前,当学期所学课程,考试课成绩认定为“60”分;考查课成绩认定为“及格”;选修课成绩认定为“合格”。
⑶退役学生自修转入专业是开设的、复学前未修的课程,于开学后2 周内提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组织安排考试,成绩按照百分制(考试课)或五级分制(考查课)给予记载。
⑷未在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已修课程,计为选修课学分(学分为该课程学时数/16,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十一条 退学学生成绩记载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学分,均给予记录、留存,并提供相应成绩单;再次入学学生,其已获得的成绩及学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认定为选修课成绩,并赋予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辅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记载
⑴跨专业辅修其他专业课程。
经本人申请,所跨课程教研室、系(部)审核,教务处备案,可以辅修相关课程,以选修课二级分制(合格、0)记载,学分为该课程学时数/16(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
⑵跨校辅修其他专业课程。
经本人提供相关学校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后,以选修课二级分制(合格、0)记载,学分为该课程学时数/16(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十三条 参加创新活动、创业活动、社会实践学分记载
1.创新活动、创业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范畴
包括参加学院科研成果、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科研项目的建设与研究、发表专业学习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获得专利授权、参加模拟创业项目、自主创办注册公司、创业孵化基地优秀创业团队、校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等。
2.转换成学分记载原则
⑴科研成果、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科研项目的建设与研究提供成果研究过程中学生真正参加的佐证材料,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给予相应学分。国家级项目8学分,省部级6学分,市厅级4学分,不同排名学生顺序以答辩形式确定,排名不同学分依次递减1分。
⑵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获得专利授权提供成果研究过程中学生真正参加的佐证材料,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给予相应学分。论文认定:发表SCI、EI检索期刊论文10分,国家核心期刊论文8分,国家一般期刊6分,省级一般期刊4分。学术专著:国际出版学术专著或专著以外文在国外出版社出版10学分,国内出版学术专著5学分。专利授权:获得专利授权5分。以上均按照排名依次递减1学分,最少为1学分。
⑶参加模拟创业项目、自主创办注册公司、参加创业孵化基地优秀创业团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学院相关部门确认,给予相应学分。参加模拟创业项负责人2学分,团队成员1学分。自主创办注册公司运行一年以上,年营业额达到50万以上的团队,总计获得12学分。年营业额50万以下的团队总计8学分。参加创业孵化基地优秀创业团队负责人6学分,团队成员3学分。
⑷参加社会实践按照活动记载档案,以16学时为1分,记载为选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